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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民时报】探究社区竞猜是否为变相网络赌博
全文(共2页)
前言:笔者近日看到这样一帖信阳家族聚众赌博,管理称之筹资金为家庆?,在家族区相关权责和条例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家族设赌场与为赌博提供便利,同时家族正副族长不得利用家族财产去赌(允许单纯借助家族财产账号转帐).
那么,信阳家族的多方博弈,是否为聚众赌博?
众所周知,社区有官方竞猜活动,那么,这又是否属于变相网络赌博呢?

首先,说到赌博,不要从现实说起。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构成赌博犯罪的要件,但是对于什么是赌博却缺乏一个科学的定义。普遍的观点认为看一个行为是否为“赌博”行为最主要的依据是看“是否以财物作赌注来记输赢”,一旦满足条件,即被认为是赌博行为。
我们暂且不论这样的定义是否科学,仅仅去分析这个定义中的关键点,笔者认为这里最重要的是怎样理解“财物”这个词。
仅从字面来看,“财物”应包括“财”和“物”两个部分。“财”可以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而在法律上的“物权”是属于“财产权”的一种,也就是说一定要用法律的概念来解释的话,“财”和“物”关非关列的概念,不能将其合并后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由此很明显,“财物”这个词应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财物”应该是来源于经济学或政治学上的一个概念,“财”指货币,“物”指商品,此时,这两个概念确实可以关列使用。由此可见,赌博定义中的财物应该是指“货币及商品”,而事实上,要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赌博,赌注涉及到的一定是货币或商品。

网络中的赌博是指任何利用,至少是部分利用因特网设置或接受赌注,或者以其他方式下注的行为。
笔者认为在社区的有关赌博的立法应该考虑遵循以下一些精神:
1).对所有在现实空间中实施的行为与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应当一视同仁;
2).保持技术上的中立;
3).在实现社区立法的同时,须保证避免压制社区自身的发展或影响大众将社区作为通讯媒体、娱乐休闲空间的合理使用。
由此根据以上的分析,无论现实还是网络,对于赌博的概念,相信大家应该有了清楚的认识。网络赌博的赌注同样应该是货币或商品。
那么,社区竞猜又是怎么一说呢?
不管是玩没玩过的朋友,当听到竞猜一词应该不会陌生吧。
众所周知,在社区内,G币是唯一流通的虚拟财产,它区别于现实的货币。目前为止,虽然社区官方系统并没有用货币,即现实中的财物来直接或间接兑换G币的通道和窗口,获得G币的方法可以通过社区打工,分享财富,领红包或参与社区举办的各种活动等,在这种情况下,同样的也不能将所得的G币与社区官方系统进行现实财物的兑换。那么,无论是参与社区官方系统的竞猜活动,还是Q友自发举办的其它类似活动或游戏,就算输与赢的再多,根本不会对个人的现实财产产生任何的影响。
但是,如今社区G币的私下交易已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事实,通过手机充值卡,网络或银行的资金转帐或汇款,也有现实中当面交易等各种途径,将社区虚拟的个人财产,即G币间接或直接的按一定比例兑换为现实的财物。单就这种行为而论,无可厚非,在网络普及化的今天,各种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不足为奇,对于这个问题,在这里暂不作深入探讨。

笔锋回转,现在再回头来看信阳家族的多方博弈和官方系统的社区竟猜,都是以社区虚拟财产进行投注,但在私下,所用或所得的虚拟财产是否与现实财物存在兑换关系,我们无从得知,无论其最终目的是什么,本文探究的重点在于通过分析后,对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变相网络赌博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在此,特别强调前文提到的关于社区立法精神应将虚拟和现实一视同仁,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结合进行分析,那么,是否构成变相网络赌博便一目了然,即:赌注是否存在现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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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早 2020-06-14 16: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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