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心事】到底应该怎么看待“分手费”!
【导读】
由于社交媒体和娱乐工业的发达等原因,名人甚至普通人的离婚、分手问题,经常成为公共话题。公众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却常常陷入迷思,比如“分手费”。到底可不可以提?应不应该给?谁是谁非,争论不休。“分手费”不仅事关个人权益,更涉及社会公序良俗,多年来是个看起来明确,实际模糊的问题。
【正文】
1,夫妻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一般能得到法律支持。比如:甲男与乙女结婚八年,现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甲男一次性给付乙女离婚“分手费”5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甲男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分手费。问题来了:甲男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乙女是否能通过诉讼要回分手费?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可依照当事人之间的书面约定。即使约定的分手费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只要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般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2,一般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恋爱,终止同居、恋爱关系时约定的“分手费”,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原因是,这种“插足”或婚内“劈腿”行为本身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婚姻法》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提倡“夫妻应相互忠实”。基于这种情况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它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可能导致婚内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受损。这类案例很多,法律观点也能够为一般公众接受,还出现在2011年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却在“临产”一刻被去掉,没有成为实锤。很可能是因为现实中还有这样的相对极端的,非婚同居一方损失惨重的案例存在:2010年8月26日《广州日报》报道,20岁的小莹来到禅城打工。2003年底,在有妇之夫吕刚(化名)的追求下,两人确立起了男女朋友关系。此后的四年里,她三次为他堕胎,后来患上了多种妇科疾病,并因此影响了生育能力。男方承诺支付20万作为分手的补偿。在支付5万元后,男方违反约定,不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禅城法院一审判决,男方按约定一次性支付余款15万元。
现在的生活节奏下,“发乎情,止乎礼”的要求,似乎显得有点“苛刻”,而“活在当下”,则越来越被人接受。宽容当事者的生活选择,其实是人们普遍能够做到的了。“当爱情的小船被风浪打翻,让我们友好的说声再见。”莎士比亚这句台词多年前就因为阎世铎的引用而风靡全国。人们接受不了的,还是缺少诚信。婚恋最终以感情为基础,但也不应拒绝在婚恋中谈利益,讲证据。提倡认真对待婚恋中的利益得失,有利于提示人们,尊重婚恋本身,也有利于维护婚恋中弱势者的权益。
今日话题:如果你和你的对象分手了会不会要分手费?
你到底应该怎么看待“分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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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生吃兔子很有趣
2020-07-01 15:49:30
6楼.
回复5楼:哈哈


林一生吃兔子很有趣 2020-07-01 17:03: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