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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撮合无购房资格人交易被判赔19万
刘先生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与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张女士。因张女士无购房资格,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刘先生又将该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刘先生诉称,他于2017年底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售自己的房屋。该公司作为居间人,与他和张女士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在房地产经纪公司撮合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张女士在支付了50万元定金后,拒不支付后续房款。涉案房屋刘先生在2018年1月就交付给张女士居住使用,直到2019年12月才腾退。2018年11月,刘先生起诉张女士。张女士当时答辩称“自己无北京市购房资格,并且事先告诉了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而该工作人员在作为证人出庭时亦认可自己知晓张女士无北京市购房资格。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张女士赔偿违约金140万元。而张女士早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根本无能力履行给付义务。
刘先生认为,因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居间过程中违反经纪人职业道德,故意隐瞒张女士无北京市购房资格,导致购房合同因无法履行而解除,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对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经纪公司赔偿刘先生19万元。(澎湃新闻)
. 亿秦 2021-04-06 09: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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